孙锦昌上海特味食品于2002年成立于吉林省延吉市,是一家以制作现炸鸡柳为主,其他煎、炸、烤、烙等食品为辅的食品加盟企业。成立伊始就受到广大顾客的喜爱,产品香脆可口,回味无穷,于成立当年就发展到200余家加盟店。目前加盟店已遍及全国20余个省份,2300余家加盟店。
加盟孙锦昌上海特味食品具有投资小(基本达到零投入)、见效快、低风险的特点。非常适合于无较多投资的人群创业,或工薪收入的人群再创业。经营场所灵活性极高,包括市场内、美食城、门市网点、路边摊儿等各种类型的场所,根据投资规模不同,年收入可达到10万至50万不等。
孙锦昌上海特味食品企业正规,严格按照区域保护政策跟踪保护每一位加盟户的权益。本着“以诚为本,口碑为基”的宗旨期待您的加盟,与您一起共创辉煌!
上海特味鸡柳加盟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长期对乙方提供腌制料和外包装(如甲方不提供腌制料和外包装,甲方应退还乙方壹次的加盟费用,收据为准)。
二、乙方所经营的直径三里之内甲方不得在批准第二家同品牌进入(如出现第二家同品牌加盟店,甲方必须退还乙方本次加盟费,以加盟费收据为准)。在乙方的经营范围内,未经甲方允许不得再开另外的分店。
三、乙方所在区域的各种税务费用自负。
四、乙方无权在任何地方另外做与加盟有关的一切事宜,如有发现甲方停止对乙方的一切供应;乙方并赔偿甲方的一切市场损失(以协议第十六条为准)如自身未经授权以甲方的名义收取加盟费或未经甲方允许把腌制料和外包装转卖他人的。
五、乙方必须使用甲方提供的腌制料、外包装和外用牌匾。牌匾的大小如有需要提前定制。如不遵守,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后果自负。
六、乙方不得擅自改变腌制料的质量,如有发现加盟客户擅自改变产品的质量,甲方立即终止协议。乙方接到甲方的通告后自行销毁甲方所提供的牌匾,并赔偿甲方违约金和市场损失费。(壹万元至贰万元)。
七、乙方不得擅自制作外用牌匾和外包装,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一地两店如出现市场竞争,任何一方不得降价销售,如有违反,甲方有权停止双方的一切供应。
九、腌制料和外包装的价位随市场原料的涨浮而涨浮。
十、如一地停业,另地开发市场或离开一次加盟经营范围,乙方必须再次向甲方支付一次异地(处)加盟费用。
十一、乙方无论在任何一地在乙方自身经营范围内,再出一店(或一摊位)的情况下,乙方必须向甲方上交贰仟元(2000元)做为一地一处分店费用(在上交分店费用内不含任何配制)。
十二、壹次加盟内免费包含:一台绞肉机、十斤鸡鸡料、壹仟伍佰个外包装、牌匾一对(一大一小)甲方提供。
十三、本协议只针对鸡柳,如有倒闭现象后果自负。
十四、款到付货,配货款项乙方自负。
十五、此协议自生效日起,加盟费用概不退还。三个月内不开业者,此协议自行解除。
十六、乙方如须停业,必须向甲方地区委托商或总店提出申报停业,申报停业不得超出肆个月。乙方如不申报按最后壹次出料日算起陆个月为限,乙方如超出上述期限,按自行解除协议处理。
十七、如乙方违约本协议的规定,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壹万至叁万)。
十八、如双方因本协议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则由总店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为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对本协议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