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就算大雨让整座城市颠倒
我会给你怀抱”
“还是不要了吧我有共享雨伞”
“你住的城市下雨了
很想问问你带伞没有......”
“不用问了,喏,共享雨伞”
“我能送你回家吗,可能外面要下雨了......”
“没事,楼下共享雨伞多着呢”
这画风,是一秒毁掉小清新吗?
其实只是小编编的脑洞而已
关于共享雨伞
其实小编脑袋里浮现的
是前不久拍下的一幅画面
“真?共享雨伞有木有”
然鹅没想到
直到最近
共享一词大热
共享床铺、充电宝、雨伞
纷纷出现于我们的视野之中
然而与共享单车刚出现时类似
这些新兴事物伴随的是许多的问题
单车发展至今早已风生水起
而共享雨伞的出场却显得命运多舛
有多舛?
有借无还、全部清理
当然,
还有这样让人哭笑不得的
“3万把共享雨伞全军覆没”的背后,当然有深层次的道德、经济、消费心理、市场管理等原因,从知识产权角度来看,企业又应如何针对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呢?
困境
我国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权,因此,纯粹的商业模式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不能受到专利法保护
他山之石
以目前共享单车的商业模式而言,尽管有很多创新点,比如用户可以在任意公共停车区域停车,避免了传统的共享单车寻找固定位置停车桩的不便。
使用共享单车无需去固定地点联系特定服务机构办理,只需手机扫描二维码,十分方便,但这种商业模式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范围。
转机
但是,从今年4月1日起,一些特殊的商业模式可以受到专利法保护,但前提是必须包含部分技术特征。
最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关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新增了这样一个例示:“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
换言之,包含技术特征的商业模式可以提交专利申请,且在满足其他授权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授权
难题依旧
尽管《专利审查指南》关于“商业模式”审查标准的新动向对于部分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但如何在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中添加技术特征,却是一个难题。
原因在于,如果添加的技术特征过多,那么即使获得专利权,也很容易被其他企业模仿,并且可以规避专利侵权风险,那么企业的专利布局就将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如果添加的技术特征过少,那么会导致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过宽,其专利申请可能很难获得授权
技术特征分析
以前述共享单车商业模式为例,其商业模式一般包含如下技术特征:用户注册管理、共享单车GPS定位、用户开锁管理、使用细节记录、计费系统、收费管理、还车记录等。
那么,企业在开展专利布局时,应当选择哪些技术特征呢?
以GPS定位为例,企业针对共享单车商业模式开展专利布局时,这是一个必需的技术特征。
第一,从前述共享雨伞的出师不利不难得出结论,对于共享模式下的消费品,定位装置对于企业的后台管理和物品监控意义重大,当然,由于雨伞制造成本较低,如果加入定位装置会导致其成本过高,未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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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定位装置对于公共管理、环境保护和企业的成本收益具有重大价值。例如,共享单车上市以来,产生的社会问题之一就是在公共交通区域停放大量无人管理的车辆,导致政府公共部门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将这些车辆集中搬运、管理、处置。
同样的,共享雨伞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占用公共区域、可能变成城市垃圾等等,都是企业值得去思考和解决的。
虽然对于小编编来说,面对没有带伞的下雨天,这样救急的共享雨伞还是很贴心的,但是不得不承认,共享雨伞的低频、门槛低、易丢失、难于管理、盈利模式模糊也让它处在风口浪尖当中,命运多舛的共享雨伞,它的未来又在哪里呢?
文章摘自: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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