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年发展,目前我国注册建造师队伍已近200万,而且每年报考建造师人数还在不断增长,所以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的改革,大家一直都很关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司下发的“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的内容做了具体的说明。
权威解读:住建部改革建造师的5大要点
此次住建部修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主要是由于现有部分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注册建造师管理的需要,而且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效率的要求。住建部改革建造师主要有五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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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将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批下放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首先,严格控制行政审批事项,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换言之,未来几乎不会再新设其他资格考试类项目,因此现在已经保留的建造师考试的含金量会更高。
其次,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代之以政府部门内审或后置审批。从2013年起,我国就开始规范这类非行政许可的审批事项,今年开始分批取消,按照十八大改革方案的要求,到2015年基本完成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是,一级建造师考试则属于国务院确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最后,对水平类资格考试的相关管理工作,由国务院部门转移至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其实,这一转变主要是针对于政府部门间的权力博弈与运作而设置的,对建造师资格制度运作本身则不会产生影响。
第二,适应实际情况,调整注册有效期,调整注册建造师注册专业数量要求,取消执业印章。
考虑到工程建设实际,将注册有效期由3年调整为5年;为避免注册建造师盲目增加专业,规定一个建造师只能同时申请注册两个专业;鉴于建造执业印章在实际工作中使用较少,拟取消执业印章。
第三,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调整注册建造师的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范围。
注册建造师从建立之初的80余万人,已经发展至170余万人,部分地区已经规定小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由二级注册建造师担任,因此改变原来大中型项目必须由建造师担任的要求,规定“未取得注册证书的,不得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调整了建造师继续教育的要求。
这条政策体现了以人为本,简化要求,不再在部令中明确选修课和必修课的划分,同时减少了建造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平均学时数量。
第五,强化信息化建设,增加对注册建造师管理系统的要求。
一是由于建造师注册分散在各个省区市,但是执行地点并不仅仅局限于本区域,因此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注册建造师的电子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奖惩等信息,因此,在规定中增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注册建造师管理,建立注册建造师的信息数据库,能够及时记录建造师的注册、执业、处罚等信息,并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二是避免出现各自为政,数据孤岛的问题,明确各个部门和管理系统之间的关系,实现数据信息共享,规定了“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注册建造师信息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注册建造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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